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77年生。
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闫宏音,被上诉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