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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重婚案
时间:1999-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顺刑初字第100号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顺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王某某,女,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被告人x某x,别名杨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大学文化程序,开封市空分设备厂技术科设计处技术员,住x某xx。

辩护人仝某,开封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某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x某x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珍珠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某某、被告人x某x及其辩护人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王某某控诉称:我和x某x经人介绍相恋,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登记结婚,婚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生一女孩,取名杨赛男,一九九五年七月生一男孩子,取名杨浩男。一九九九年六月份我来开封探亲,发现x某x与他单位职工程红英登记结婚,严重侵犯了我的婚姻权利,请求依法解除杨与程的婚姻关系,对x某x重婚罪依法判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x某x承认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下的罪行依法给予制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某x认罪态度彻底、诚恳,请求法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某x与自诉人王某某经人介绍恋爱,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杨赛男,一男杨浩男。二人婚后有一些小的磨擦,夫妻关系一般。被告人x某x在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开封市空分设备厂工作,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又与本单位职工程红英登记结婚,被自诉人王某某发现后,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与程红英办了离婚手续。

上述x某x的犯罪事实,有x某x与王某某的结婚证,有x某x单位关于其与程红英结婚的证明,有x某x与程红英离婚的离婚复印件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x某x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有配偶,又用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情节严重,本应严惩。但念其已与程红英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能认罪服法,可酌予从轻惩处。自诉人王某某控诉x某x把有重婚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珍珠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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