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原告甲○○
相對人
即被告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7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97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