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曾用名靳某),女,32岁。
被告陈某,男,37岁。
原告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结婚,婚后因家庭锁事常生气打架,二人无法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相识并结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10月生育一女孩叫陈某。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二人经常生气打架。原告的个人财产均在娘家,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某,证人证言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经常生气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由原告靳某抚养(子女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卫平
审判员谷卫学
人民陪审员陈某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