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旅游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辰溪县人,住(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严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月4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二、由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某、严某某生活帮助费3000元;
三、被告刘某某、严某某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四、被告刘某某、严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否则将向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唐文四
审判员刘某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