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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严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280号

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旅游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辰溪县人,住(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严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月4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二、由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某、严某某生活帮助费3000元;

三、被告刘某某、严某某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四、被告刘某某、严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否则将向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唐文四

审判员刘某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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