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林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林XX、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将肇事的豫KXXX号红色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肇事的豫KXXX号红色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晓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陈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