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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林某、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郾民初字第331-1号

原告张XX

被告林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林XX、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将肇事的豫KXXX号红色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肇事的豫KXXX号红色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晓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陈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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