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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华,系(略)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系周口海峰法律服务所主任。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华,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5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大儿子李某某,生于1996年9月22日,小儿子李某某,生于1999年12月3日。由于被告不爱劳动,经常打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加之被告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和儿子,对家事不管不问,造成原、被告经常生气。近期,被告又带着别的女人在外居住,不履行作为丈夫和孩子父亲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各负担二分之一。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有生气,但只是偶然现象。被告愿意改正错误,对妻子和孩子尽到义务,请求原告原谅,积极争取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后于1995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李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原、被告婚后前段感情尚可。但近一段时期以来,被告对家事过问较少,参与家庭劳动也减少,有打骂原告和孩子现象,最近又把家庭种植的树木卖掉,将所卖钱自行花掉,有盲目消费的现象。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开始不同意离婚,后在本院调解过程中,对是否离婚持犹豫态度,对于如何与原告和好,提不出具体的方案和办法,并转而要求原告返还给其财产,强行要求原告回家共同生活。在庭审过程中,婚生两个孩子均坚决表示愿随其母即原告生活,坚决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又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粘土砖11万块、四轮拖拉机一辆、银豹摩托车一辆等,还有部分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后,被告开始不同意离婚,后又提出分割财产,并强行要求与原告和好,又提不出和好的具体办法,证明被告缺乏争取与原告和好的诚恳态度和信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从发展趋势上看,已无挽回余地。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两个孩子均坚决要求随原告生活,不愿意随被告生活,从对孩子身心成长和学习生活有利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要求婚生两个孩子随其生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在两个孩子均跟随女方即原告生活的情况下,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华、李某华均随原告李某甲一起生活。被告李某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于每月的X号前付清。从2010年1月起开始给付,至两个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财产分割:粘土砖11万块归原告李某甲所有;四轮拖拉机一辆、银豹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李某乙所有。

四、共同债务由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共同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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