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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同在郑州圃田板材装饰大市场做生意,自2010年春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3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货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自2010年3月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桑拿板货款x元。壹万捌仟壹佰元整。”因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条,应按欠条中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刘路塔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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