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杜家坎天家市场百货区X号摊位无照经营各种光盘。2006年5月15日11时许被查获,当场收缴各种光盘2845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人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营盗版光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06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