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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58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X镇X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5月17日1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憨临福超市内贩卖非法光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各类光盘3138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秦某某、王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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