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信(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