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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东城区左庄居委会第一村民组与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东城区左庄居委会第一村X组。

代表人王某某,男,4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46岁,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53岁,汉族,住(略)。

原告(略)东城区左庄居委会第一村X组为与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略)东城区左庄居委会第一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略)东城区左庄居委会第一村X组诉称:原告位于东环路地段有房屋两间,被告李某某自2008年元月5日长期占有使用至今,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搬迁,但被告拒绝搬出,为此原告遭受经济损失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恳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万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李某某租用的房屋占用的是原郑庄五组的土地,该地已于2008年的时候转让给开发商,被告并未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略)东城街道办事处左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照片3张。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人张大伟出庭作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某某占用原属郑庄X组位于(略)东环路地段的房屋两间,后该土地及地上房屋归原告左庄居委会第一村X组集体所有。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其搬迁未果。被告自2008年元月5日占用该房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占用原告位于(略)东环路地段的房屋两间,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的请求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所占用的房屋及土地属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略)东城区左庄居委会第一村X组所有的位于(略)东环路地段的房屋两间的侵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从该房中搬出,并清理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它费用100元,合计诉讼费4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桂梅

审判员王某明

审判员王某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

书记员张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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