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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张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波,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长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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