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秋渠乡供销社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该县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男,河南沐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上诉郸城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生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