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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秋渠乡秋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郸城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秋渠乡供销社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该县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男,河南沐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上诉郸城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郸城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生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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