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某告华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生有二女三男五个孩子,丈夫早年去世,原告一人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成人,都已成家。唯长子高中毕业,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家产和所有积蓄也都给了他,为了年迈时照顾我。今年被告把房建起后,原告要求回家,被告协同其妻毒打原告,不给一点生活费,不让进门,被告之妻将原告用车倒在渭河滩,被告不尽孝道,原告的生活和安全无保证,故起诉某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安排居住(略)、医疗费1000元至1500元。
被告辩某,其父亲在他24岁时去世,其他弟妹尚小,他与母亲共同将其他四位弟妹抚养成人,母亲确实在他们共同成长中付出了很多心血,在马召有楼房六间二层和五间民房,西安有三套住宅,县政府门前有三间四层房,母亲现就住在政府门前房内,母亲原在眉县槐芽医院上班,现每月有退休工资,且县政府门前房租每年四、五万元我母亲收着,我现在无房居住,租赁红星厂的房子做生意,孩子刚上大学,经济拮紧,艰难度日,就是在没带家中一分一文、一点财产的情况下,还经常给母亲送吃送穿,尽其力赡养母亲,母亲却将我告上法庭,我有点想不通,但我将尽全力赡养母亲。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有二女三男,丈夫在被告24岁时去世。被告作为长子与原告一同照顾其他四个孩子,现在原告的五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现每月退休费1000余元;原告每年收取县政府门前三间三层房租费四万元左右;原告在马召有楼房六间二层和五间民房,在西安有三套住宅。原告因年事已迈,需要子女赡养老人,但仅起诉(长子)被告,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每月给付生活费、医疗费1000元~1500元。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近七旬,身单体弱,靠自己的收入生活有一定困难,其他子女生活比较拮据,原告坚持不让其他子女赡养,虽被告现供孩子上大学,但有一定能力照顾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安排居住之请求因原告有房向外出租,而被告现租房居住,原告应体谅孩子难处,自己解决居住问题。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华某每月一号给付当月原告李某赡养费用200元。
本案诉某费100元,由被告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安民
审判员李某凤
审判员王福明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