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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5.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5  当事人:   法官:詹駿鴻   文号:97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海光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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