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海光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