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X区X号。
负责人黄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女,38岁。
被告临澧县金牛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临澧县支行诉临澧县金牛棉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复杂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近解决纠纷,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某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