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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保安,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先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值班时,趁无人之际拉开被害人吴某某办公桌的抽屉,盗走其放置的物业管理费447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某、证人刘海、林g_昭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447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缴交部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已缴纳罚金2500元人民币,剩余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447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吴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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