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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卡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卡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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