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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二七五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曾明玉   文号:97年度促字第27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56號

債某聯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債某人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某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某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某聲請對債某人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某人

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X巷8號25樓之3,非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註:一、債某、債某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林得新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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