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56號
債某聯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債某人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某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某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某聲請對債某人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某人
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X巷8號25樓之3,非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註:一、債某、債某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林得新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