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滢,辽宁钢城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里民,辽宁钢城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19时,被告冯某某伙同他人在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血站附近的食杂店前,因琐事将周某打伤。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与被告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在鞍山长大医院住院治疗61天,在鞍钢总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x.26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x.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0元,护理费3621元,合计x.26元。二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5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医疗费5300元;
二、被告夏某某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周某与被告冯某某、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