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燕卜,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二队。
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三队。
第三人鹿寨县X乡X村中平屯五队。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二队、鹿寨县X乡X村屯三队及与第三人鹿寨县X乡X村中平屯五队果树林木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二队、鹿寨县X乡X村屯三队及第三人鹿寨县X乡X村中平屯五队之间因果树、林木所有权属不明而发生纠纷,原告为此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果树及林木为原告所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X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亦明确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为此,本案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立献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廖连昌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镜熤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