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钢矿山副企齐选供应公司鞍山市方正铸造厂厂长,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关秋莉,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海城市X镇X村。
被告: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X镇X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4时45分被告刘某某的司机吴殿金驾驶辽x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辽x号轿车于园林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被告刘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郭某竹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