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城南胜利路X号。
被告: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城南胜利路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于2004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自愿离婚。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