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女。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薛某某表示服判并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飞
审判员蔡某德
代理审判员韩锋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