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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大连百思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杰,小平岛圣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百思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经理。

王某与大连百思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日,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涉案合同的违法之处,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抵债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大连百思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以涉案轿车充抵部分转让金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均明知且无异议,并实际履行,该转让协议应为有效。现申请再审人在被申请人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后,以该抵债车辆不能办理过户,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退车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禹政一

审判员吴玉生

代理审判员席铁斌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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