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略),现住(略)。
被告白某,又名白X、白某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略),现羁押于榆林市第四监狱。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于一女儿,被告白某好吃懒做,好花钱,生活紧张辛苦,两人感情很是一般。因在2009年12月份白某伙同他人进行抢劫,被判刑10年,现已送榆林市第四监狱进行服刑,留下母女两居住县城,无依无靠,原告又无职业,家中又无财产,实在无法生存。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白某由原告抚养;3、灶具和衣柜归原告所有。
被告白某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孩子也不同意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于2000年举行婚礼,2001年1月23日在府谷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叫白某。被告白某于2009年12月份因伙同他人抢劫被逮捕,2010年3月份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榆林市第四监狱服刑。又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沙发一套、煤气罩一套、床某、写字台一个、在老家王家墩有窑洞三孔、衣柜一组。双方有共同债权3.5万元,有共同债务3万元。另查明,2009年12月份白某被逮捕后,白某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自愿解某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白某随原告刘某一起生活,原告自愿承担白某的全部抚养费。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⑸环滓⑻础中ㄗ惶鲆⒏睢咴骄琢⑻怂踩淮б⒅ぁ匆兹⒖隆褚还橐⒆骸制徽滓洌衅持⑸环滓⑻础中ㄗ惶鲆⒏睢咴骄琢⑻怂踩淮б⒅骸制徽滓樘嬖醺柿岵兴酰彝占缍硐衣暭X村X组归被告白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权3.5万元归被告白某,原告刘某自愿放弃行使该债权。
五、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被告白某自愿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自双方在调解某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