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和好及看在孩子的份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