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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并指责原告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争吵不休,闹的家无宁日,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无法忍受,无法与其继续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9月17日起诉离婚,在法院同志的调解和亲戚的劝告下,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可是被告和以前一样对待原告,现已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去年起诉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和好,现在再次起诉离婚,我们确实已过不下去了,我也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惠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再婚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曾经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好。又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4英寸电视机一台、单缸小神通洗衣机一台、灶具一套、被褥四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惠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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