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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7日被卢氏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上旬,被告人付某某在卢氏县中医院背后工地售楼处,先后四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每辆30元)从杜××(已判刑)、马××(已判刑)手中购买了四辆被盗自行车,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辆被盗自行车价值8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马××的供述,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卢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10)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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