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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某等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屈某,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

原告党某甲,男,汉族,住(略),学生,系屈某之子。

原告党某甲,女,汉族,住(略),学生,系屈某之女。

原告问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李玉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告大荔县进攻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澄城县X街X号。

负责人党某丁。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澄城支公司付给四原告70000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王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智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权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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