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
原告党某甲,男,汉族,住(略),学生,系屈某之子。
原告党某甲,女,汉族,住(略),学生,系屈某之女。
原告问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李玉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告大荔县进攻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澄城县X街X号。
负责人党某丁。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澄城支公司付给四原告70000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王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智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权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