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制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上海某制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