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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甲、安阳建工有限责任某司、郑州中西奥电气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路X号DX室。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郑州北方红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西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郑州中西奥电气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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