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建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湖南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与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房产)转让开发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8)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因新兴房产不履行,建工房产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兴房产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2008)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进行审查,并于2010年1月28日组织进行了听证调查。2010年4月19日,醴陵市X组织新兴房产和建工房产调解。2010年4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新兴房产和建工房产已在醴陵市X组织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08)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没有继续审理新兴房产提出的不予执行(2008)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予执行(2008)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的审理。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吴晓斌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