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尤某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尤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单位工作。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单位工作。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尤某医疗费人民币x.49元中的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4480元、护理费人民币630元、交通费人民币13元、修理费人民币45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尤某医疗费人民币x.49元中的人民币5599.49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8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9319.49元,扣除被告孙某垫付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医疗费人民币202.6元,实付人民币3116.89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9.5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