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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被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郭留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二次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7日11时30分,平舆县公安局侦经大队接到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报案称:其抓获一名出售假发票的被告人杨某某,并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缴获定额发票50本,金额达80万元。后在其住处搜查出假户口本44本、假离婚证78本、假毕业证书11份、假军队学历证书20份、假党校毕业证书8份、假土地使用证9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30份、假企业变更证书8份、假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0份、假绝育证书、假二代身份证10份、假驻马店商业发票10本250份、假印章模156个、假定额200元发票36本、500元发票13本、100元发票87本、假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36份、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书10份、自动号码机一台、假四联单未用发票15张、姓名为徐立的名片50份、假二代身份证原材料1份、假盛新玲黄某学院手续1份、假驻马店师专毕业文凭9份、惠普多功能复印机一部、激光打印机一部、电脑一台、切割机一部。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XX、赵XX、王XX、禹XX、冯XX的证言,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曹雨来的死亡证明、平舆县国税局及地方税务局鉴定材料、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是无意识地被卷入发票犯罪的,无犯罪故意,不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现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伪造单位的印单,从其家搜出的那些东西是别人放在其家的破烂,也不知道都是干什么用的,也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左右,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接到赵XX的举报称,有一名自称“徐力”的人有假发票要出售。接报后,决定由赵XX与“徐力”联系购买假发票的有关事宜,于2010年9月17日11时30分,由公安机关布控将前来在陈蕃市场东门准备与赵XX交易假发票自称叫“徐力”的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杨某某携带的包内缴获定额发票50本,金额达80万元。并将杨某某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后公安机关又在杨某某的住处搜查出制假工具自动号码机一台、惠普多功能复印机一部、激光打印机一部、电脑一台、切割机一部和姓名为徐立的名片50份、假驻马店商业发票10本250份;假定额200元的发票36本、500元的假发票13本、100元的假发票87本、假四联单未用发票15张。

另公安机关还在杨某某住处搜出假毕业证书11份、假军队学历证书20份、假党校毕业证书8份、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30份、假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36份,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书10份、假盛新玲黄某学院手续1份、假驻马店师专毕业文凭9份及假印章模156个(其中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假印章模);假户口本44本、假离婚证78本、假土地使用证9份、假企业变更证书8份、假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0份、假绝育证书、假二代身份证10份、假二代身份证原材料1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平舆街上的一个人打电话(x)给我说他需要服务行业的定额发票,我问他要多少,他说100元的3本,200元的10本,500元的要5本。2009年9月17日上午10点多,我给平舆买假票的人说货办好了,让到陈蕃市场东门找我,还说我戴眼镜,穿西服,掂手提袋。一会儿派出所巡逻的几个人就把我抓到解放街派出所。我来平舆带100元的22本,200元的21本,500元的15本,每本都是50份。我的假发票是从商水县蒋桥刘三那买的,每本4.5元,我还有一部分没卖在我家放着。我家放的激光打印机、切割机、自动号码机、多功能复印机是学平面设计用。我家存放的假证件户口本、离婚证、毕业证、土地使用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变更证书、绝育手术证、职业资格证都是空白的,这些还没制作,刘三承诺给我找个老师负责加工还没找着,那些假证件也是刘三提供给我的,我是帮刘三销售假发票的。刘三给我一盒名片,名片内容是平舆县广告证卡制作中心,徐立业务主任,手机号x也是刘三给我的。从我家搜出的假印章是从大魏寨梁保华那买的,是制假证的工具。我家的电脑内存有制假证的信息是我学制假证留下的,我制假证为了出售赚钱,我还在学制作假证件阶段,还没出售过假证件。我还没开始制假证件,工具、原材料才准备好,刘三具体叫啥我也不知道,他说是商水县蒋桥的人。

2、证人马XX证明,我家放的假印章、假证件等不知道俺丈夫杨某某从哪弄回来放家里的,家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也是杨某某自己用的。

3、证人赵XX证明,杨某某卖假发票是我向解放街派出所民警冯XX举报的。2009年9月10日左右,在批发街做生意的我叔对我讲,有一个人往他们店里发一张名片,上面写着可以办理各种证照和票据,并留的是徐立的名字电话x,我就将这个事反映给解放街派出所民警冯XX了。冯XX说,这个办假证的再给你联系了,你告诉我。我是在9月14日与对方联系要买发票的。我说要服务行业的发票100元的要5本,200元的要10本,500元的要5本,共计17本。他说200元的不多了,500的多,200元的我前几天才给你们平舆送60本,到时我给你调一下,当时说见面再谈价。2009年9月17日上午10点40分徐力与我联系说货办好了,让我到陈蕃市场东大门找他,并说他穿西服、戴个眼镜,拿个手提袋。我就将这个情况向冯XX讲了,冯XX就带人把他抓住了。

4、证人冯XX证明,2009年9月份的一天,赵XX给我说,他叔在批发街做生意,有个人到他叔店里发一张名片,名片上介绍可办理各种证件及发票,联系人叫徐力,联系电话x。我对赵XX说那人再联系,你给我汇报,我们布控抓他。2009年9月17日,赵XX给我说徐力今天带假发票到平舆销售,我就随时布控,在陈蕃市场东门将自称是“徐力”的杨某某抓获,并收缴出杨某某携带的假发票50本。

5、证人王XX、禹XX证明,2009年9月17日从杨某某住处搜出的各类假证件、印章、电脑、复印机等制假工具是在我们的见证下依法进行搜查的,东西都是杨某某的。

6、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物证扣押清并拍照21张。

7、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证明,在见证人杨某某的哥杨某义、十字路派出所及学校的配合上,在杨某某所在学校教楼一楼东三间住室内,搜查出的物品及文件清单如下:户口本44本,离婚证78本,毕业证书11份,军队毕业证皮9份,土地使用证9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30份,企业变更证书8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0份,职业资格证书18份,绝育手术证书31份,二代身份证10个,驻马店市商业发票定额10本(每本25份),印章印模156份,定额200元发票36本;定额500元发票13本,定额100元发票87本,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36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书10份。自动号码机得力牌x(8位),四联未用发票15张,其中500元面值12张,200元面值3张;姓名为徐力的名片50份手机号x;二代证原材料一份未合成;盛新玲黄某学院手续一份;驻马店师专毕业文凭9份未完成;惠普多功能复印机一部;激光打印机一部;得实打印机一部;电脑一部;切割机一部;定额100元有奖发票22本;200元定额有奖发票21本;500元有奖定额发票15本,以上每本50份;徐立名信片76张地址十字路乡大秦集;海尔牌手机一部x;杨某某驾驶证一本,河南省移动通信发票一张x

8、2009年9月17日,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2009年9月17日上午,我所民警冯XX经耳目举报在陈蕃市场东大门,将正在交易假发票的人当场抓获,并收缴假发票50余本,80余万元,经讯问本人叫杨某某,别名徐力,住十字路X村委。

9、2009年9月22日平舆县国家税务局出具鉴定,10本河南省驻马店市商业万元版发票豫国税(263),发票代码x,发票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经鉴定,系伪造发票。

10、2009年9月23日平舆县地税局出具鉴定,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送检的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100元的109本、200元的57本、500元的28本,(每本50份)未装的500元的12张、200元的3张,其中南阳的100元定额发票87本、200元定额发票26本、500元的定额发票13本,驻马店市100元定额发票22本、500元的定额发票1本,郑州市500元定额发票1本,信阳200元定额发票10本,汝南200元定额发票21本、500元定额发票6本,平舆500元定额发票7本。经鉴定均系伪造发票。

11、2009年9月24日项城市公安局范集派出所证明该辖区无刘三的户籍。

12、被告人杨某某户口信息,X年X月X日生,住平舆县X乡直联中家属院

13、人员信息证明,梁保华系项城市X镇X村人。

14、移动缴话费票据证明,从杨某某包内搜出给移动号为x的缴话费40元,时间2009年7月26日,户名徐力。

15、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检技文鉴字(2010)第X号印文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从杨某某家中搜出的“中央文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上的红色印文,与送检的“真实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上的红色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6、随案移送的电脑及假发票、证件等经当庭辩认,被告人杨某某对从其家搜出的东西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票据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及用伪造的假印章制作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构不成犯罪的意见,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所查证的事实、有关量刑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及假发票、证件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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