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垫付的利息1440元。查明:2005年2月,经原告担保,被告从他人手中为其妻弟杨彦峰借得现金4000元,至2010年2月,被告只归还了本金,利息因杨彦峰拖欠未付。由于出借人催促担保人还款,原告便替被告归还借款利息1440元。后来,双方为利息偿还发生矛盾,原告即起诉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邢某乙于2010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邢某甲为其垫付的借款利息144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海平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