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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楚,上海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甲,男,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略)。

被告郑某乙,男,1968年11月21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伟,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应支付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4万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5万元,于2010年6月17日之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2010年8月17日前付清。以上若有任何一期被告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标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800元。(被告负担之款也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给)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忠

书记员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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