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404-X号
原告某某
负责人江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市场部欠费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袁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