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11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05.50元。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倪文青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