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6年农历8月份,被告夫妇把原告建造的四间门面商店拆掉,改建为三间二层门面房市,后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使原告没有房住,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建房屋四间(价值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生活和住房问题已经作过处理,不应再作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自己的住房被被告改建后又卖给他人,使原告没有房住,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价值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的(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已做出过处理,该调解书中显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张某甲一次性支付五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的赡养费5000元,这五年中由原告自行安排住处,原告在这五年内不再向被告张某乙主张居住房问题的协议。该调解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如认为不当不应再起诉而应申诉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卿
审判员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肖某科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世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