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被告义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
原告班某起诉称,我本人根本没有到义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却制作了义劳仲字(2007)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直到2007年9月中旬我才在法院见到这份通知书。请求法院对该通知书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通过法定的程序及正确的渠道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对义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字(2007)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茹育俊
审判员赵某锁
审判员张仁海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