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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栗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0月23日在民政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二男孩,一个取名叫刘某利,现年12岁;一个取名叫刘某桥,现年2岁。现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利、刘某桥都归被告抚养,原告愿每月支付每个儿子抚养费100元,共计2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东屋平房三间、格力空调一台、彩电一台依法分割。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抚养二儿子刘某桥,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说我赌博以前小赌过,现在不赌了。不能说我们没感情。孩子还小,大儿子头脑还有点毛病。我以后大小牌都不再沾了,我准备好好做生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0月23日在原舞钢市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利,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桥。

本院认为: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二人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也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下去。鉴于被告对双方和好诚恳的态度,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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