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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社月山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谭某某于2005年12月12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月山信用社立据借款63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某某仅偿还了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6300元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某迅速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被告谭某某辩称,借款是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某于2005年12月12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月山信用社立据借款6300元,约定月利率为7.8225‰,借款到期限日为2006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某某仅偿还了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余尚欠借款本金63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遂于2010年5月17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所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元及利息,被告订定于2010年6月22日偿还所欠利息1930元;2010年6月29日前偿还余欠的借款本金6300元。

二、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谭某某承担罚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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