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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某某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淡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上诉人淡某某缴纳2003年10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淡某某与被上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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