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绿宝实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洪民三初字第3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江西省绿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被告:黄某乙。

被告:何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绿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某乙、被告何某某、王某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3625元,由原告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彩昌

代理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胡朋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