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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供应站与被告xx公某安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消防器材供应站,住所地:xxx。

负责人陈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某,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某经理。

原告x供应站与被告x公某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公某经本院公某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供应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6日签订《消防报警维护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自己的维护义务,而被告只支付原告部分货款,至今下欠原告货款x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报警系统维护费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有限公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报警维护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xx酒店(xx娱乐城)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维护安装,维护费为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款50%,货到现场付款30%,安装调试完毕付款至97%,余3%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遂于2009年3月13日履行完合同约定的维护安装义务,消防部门遂即进行了验收。而被告只于2009年3月13日支付原告x元,下欠原告维护费x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本院经向西安市公某局雁塔分局消防科调查,该科于2009年9月4日向被告出具复查意见书,证实xx娱乐城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维护安装工作均已整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报警维护安装合同》、本院调查的复查意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报警维护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消防报警维护安装工作后,被告未能如约及时支付原告安装、维护费,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维护费x元,因原告完成维护安装工作已近两年,公某消防部门出具复查意见书亦过年余,合同约定质保期已满,故依法予以全部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材供应站维护费x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王琦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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