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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盛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敬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企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童国珍,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敬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炯,上海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企盛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8)杨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企盛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企盛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企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望

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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