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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邬为忠,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即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即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冯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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