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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徐州路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锡锋,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路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徐州路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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